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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三期”女职工要赔“三期”待遇损失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实践中仍有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而三期女职工也出于各方面的考虑,最终接受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但女职工同时也提出,公司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对其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损失、医疗费、社保等作一定的补偿。三期女职工的前述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相关案例:
1、仅支持赔偿金,否定三期待遇损失
(1)主张尚未发生的三期待遇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1:向娅琼与成都好掌柜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劳动关系已经被解除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以用人单位的身份支付原告尚未发生的三期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若原告主张被告单方解除的行为违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原告在不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而要求被告支付三期待遇不能成立。
(2)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员工因生育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案例2:清远市绿满家实业有限公司与邹子君劳动争议
清远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因绿满家公司在邹子君工作期间为其参加了生育保险及失业保险,根据《清远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的规定,邹子君因生育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故对邹子君要求绿满家公司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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