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及业务办事指南,清远社保代缴服务
一、政策依据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03号令)及相关规定。
二、待遇申报流程
(一)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部门申报办理生育待遇资格认定,由社保部门出具《清远市职工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及待遇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后用作就医登记或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材料如下: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相关证明原件;
2.医疗机构诊断妊娠证明或出院小结、医疗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原件;
3.申报分娩住院费用的,提供婴儿出生证原件;
4.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
5.需累计统筹区外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的,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6.津贴发放给用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对公账户材料。
(二)职工参保缴费未满一年,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2月后再为其申报待遇或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凭本流程第一点相应材料和下列材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部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1.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劳务派遣的,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凭本流程第一点相应材料,并提供未就业配偶未就业及未参加医疗保险相关证明材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部门申报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
我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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